索引号: | AC6308999-2018-003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生效日期: | 2017年12月19日 | 文 号: | 嘉市监认〔2017〕22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市监认〔2017〕227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所、大队:
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局职能范围,决定开展为期3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委办〔2017〕20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器产品生产领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7〕306号)、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安委办〔2017〕11号)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气、电器产品生产质量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气、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我局各类监管对象电气、电器使用违法行为,力争通过3年综合治理,实现该类产品质量明显提升。
二、组织架构
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公平交易科、消费者权益保障科、认证与产品监督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任组员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认证与产品监督管理科。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执法大队与各市场监管所按要求开展相应工作,有效推动我局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
三、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气、电器生产领域治理
1.全面落实电器产品生产领域认证活动的监管,强化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将电动自行车、插座、电线电缆、电热毯、电加热设备等产品列入年度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认证与产品科和公平科牵头,消保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2.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认证与产品科和公平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推动生产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认证与产品科和公平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4.开展流通领域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电气产品的监督抽查、执法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罚和后处理。(认证与产品科和公平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5.严厉查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无3C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处罚。(认证与产品科和公平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二)全面开展电气、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
1.全面对大型超市、综合市场、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等实体店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认证与产品科和公平科牵头,消保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2.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加大对网络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产品的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要求停止销售并清理库存,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认证与产品科和公平科牵头,消保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3.开展流通领域电气、电器产品的监督抽查、执法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罚和后处理。(认证与产品科和公平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4.严厉查处在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无3C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处罚。(认证与产品科和公平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8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20日前)。根据我局职责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执法大队、相关科室和各市场监管所应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各市场所要对辖区内主要企业、商业单位开展法规宣传,视情组织专题培训,明确排查重点和整治要求。
(二)执法检查、产品抽查阶段(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0月)。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内容开展专项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查,并上报检查和抽查情况。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实现常态化监管。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单位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派出检查组参加区安委办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常态化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各市场监管所与执法大队、公交科与各业务科室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信息共享,定期报告。公交科、消保科、认证与产品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认证与产品科上报名单; 2017年11月3日前报检查、抽查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认证与产品监管科:颜旗权,电话:59992875。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3. 生产、销售电气、电器产品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
4. 各类监管单位在用电气、电器产品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CCC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等监管场所
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使用了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器产品,或使用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电器产品。一经发现,应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
附件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1:生产、销售电气、电器产品单位检查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产品合法性 | 1.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 是c否c | ||
2.是否获得型式检验报告 | 是c 否c | |||
3.证书或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c 否c | |||
4.证书或报告是否涵盖生产所有需要的类型 | 是c 否c | |||
5.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 是c 否c | |||
二、产品标志 | 6.出厂产品、包装上或随机文件中是否有相应的QS或CCC标志 | 是c 否c | ||
7.出厂产品上是否有铭牌或标志(证书编号),铭牌或标志(证书编号)信息是否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 是c 否c | |||
三、生产条件 | 8.企业是否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 | 是c否c | ||
9.企业是否配备了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 是c否c | |||
10.企业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是否规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 是c否c | |||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 11.企业是否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了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 是c否c | ||
12.企业是否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 是c否c | |||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 13.企业是否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 是c 否c | ||
14.企业是否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 是c 否c | |||
1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 是c 否c | |||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 16.产品是否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 是c 否c | ||
17.企业是否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 是c 否c | |||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 18.企业是否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 | 是c 否c |
备注: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2:各类监管单位在用电气、电器产品检查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在用电气、电器产品检查 | 1.在用电气、电器产品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附件3
生产、销售电气、电器产品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 类别 |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 检查生产企业(家) | 检查销售企业(家) | 查办案件(起) | 涉案产品货值 (万元) | 移送公安机关(起) | 移交其他部门(起) | 备注 |
填表说明:请各单位根据检查产品类别(查获案件请另附案件情况说明)。
填表人(签字):
附件4
各类监管单位在用电气、电器产品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 类别 |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 检查生产企业(家) | 检查销售企业(家) | 查办案件(起) | 涉案产品货值 (万元) | 移送公安机关(起) | 移交其他部门(起) | 备注 |
填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