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C6040201-2021-012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生效日期: | 2021年03月10日 | 文 号: | 嘉市监特〔2021〕6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市监特〔2021〕65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场所,执法大队,特检所,有关生产、使用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1]124号)(附件1)精神,结合局一季度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本区2021年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安全监察工作。请各单位根据以下通知,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使用环节专项治理。各所、队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特别是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大活动期间等重要时段,对物流仓储、机械加工、租赁服务等重点行业,工业园区、码头港区、地下空间、观览景区等重点区域内的在用起重机械、场车使用单位实施重点专项检查,重点查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查是否建立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查设备是否检验合格、人员是否持证作业,查是否建立培训计划并有培训记录,查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记录,重点整治作业区域安全管理、交叉、复杂作业环境配备持证指挥人员等情况、作业区域外来人员管理不力、安全教育缺位、人员无证上岗、起重机械现场指挥混乱、不系安全带驾驶叉车、超速超载等管理薄弱环节和违规作业等行为。
特种科结合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辖区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持证制造单位监管力度,对其持续满足制造许可条件、质保体系运转情况和产品(含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一致性、有效性,以及评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开展重点检查。对无证、超许可范围开展起重机械、场车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检查发现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生产单位或经查实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局依法依规处理。
在日常检验工作中,特检所要严格按照《检规》,认真做好起重机械、场车的检验工作,保证检验质量,对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局特种科,并继续做好内燃场车环保信息定期通报工作,加强与监察部门的信息报送与工作对接,全力做好技术支撑。
二、加强宣传培训宣贯,形成起重机械、场车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通知》精神和《2021年度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考核细则》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教育或宣传培训”要求,请各单位结合“3.15”、安全月、六进等宣传平台和微信群等联系手段,认真组织辖区内起重机械、场车等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市民群众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宣贯,教育培训要有见证材料,至少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培训照片(或视频)、试卷(特种科提供)、简讯等。教育培训场地由各所、队自行安排,也可以安排至局培训中心,如需要授课老师可由特种科协调解决。
三、落实推进双重预防工作,着力防范化解重特大事故风险。按照本市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方案部署,加强与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合作,继续推进港口、冶金、造船等重点行业领域大型起重机械双重预防工作,各所、队对辖区内符合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200吨的桥式、门式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吨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和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门座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设备进行上报(要求见附件3),上报日期2021年3月30日前,列入附件3名单的单位将按《通知》要求开展双重预防工作和安全管理评价。
四、加强信息报送,注重工作闭环。各所、队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务必使用移动监管设备,并选取“上海市起重机械、场(厂)车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环节安全专项治理”这一专项,特种科从专项中统计检查数据。同时,请各所队加强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专题报送,强化监管、检验等工作的闭环意识,于2021年3月起每月19日前填报(附件2)报局特种科,(注:上述表内统计数据均在移动监管系统内统计,移动监管系统中无法设置的检查项目,后期将按市局通知后再行统计报送)。
联系人:陈杰、许用权,联系方式:59992895。
附件:
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1]124号).docx
2.起重机械、场车使用环节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docx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