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C6040201-2020-055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生效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文 号: | 嘉市监计〔2020〕218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市监计〔2020〕218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定区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定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嘉定区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创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嘉定区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创建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诚信计量长效机制,倡导“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营造诚信、和谐的计量环境,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实施办法》,特制定《嘉定区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创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作为指导性文件适用于本区诚信计量集贸市场的创建工作。
2.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道德规范为基础,以法律调整为保障,以建立诚信计量体系为核心,以集贸市场为载体,通过在全区创建诚信计量集贸市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诚信、和谐的计量环境,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创造高品质生活。
3.创建范围
嘉定区区域内的标准化集贸市场。
4.创建要求
创建工作由标准化集贸市场管理方为主体,各镇(街道)集贸市场主管部门、各市场监管所为创建工作做好相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创建主体的工作:
(1)集贸市场主办方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且经过培训;有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做到有效贯彻实施。
(2)集贸市场主办方需配备合法的计量器具,做到“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维修管理”的“四统一”要求;计量器具配备准确度和称量范围符合要求;设立公平秤,公平秤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复秤记录;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做到账、物一致。
(3)市场内的经营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做到强检合格标志完好,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市场应配备一定量值的砝码,专人负责,定期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市场应设立自助式公平秤便民装置。
(4)市场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预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允差应符合规定,零售称重时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并符合要求,文件、统计报表及活动公告、明码标价和商品结算等以法定计量单位如实标注。
(5)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集贸市场主办方与经营户签订合同应包括计量相关内容,并有相应违法行为的惩戒。
(7)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对经营户的计量违法行为有黑榜公示区域,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以惩戒相应的计量违法经营户。
(8)集贸市场主办方每年组织经营户计量知识培训或宣传不少于一次,提高经营户计量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并有相应见证材料。
各市场监管所的工作:
(1)发挥诚信计量导向作用,加大对各类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计量违法行为多发、诚信计量意识差的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处理力度,充分运用媒体曝光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让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暴露于公众视野,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其失信成本,发挥警示作用。
(2)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诚信计量申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计量投诉、举报工作。
(3)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社区宣传栏等各类媒体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科普知识和诚信计量工作。
5.工作程序
(1)标准化集贸市场自愿提出创建诚信计量集贸市场的书面申请,填写《嘉定区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创建申请表》(见附表1)报所在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各街(镇)市场监管所对创建申请进行审核。如同意,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以下简称“区市场局”)。
(3)区市场局对是否同意创建申请在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意见。
(4)如创建申请获得区市场局同意,市场主办方应做好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5)创建时间1年。创建期满前,参建单位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各市场监管所对参建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自查和核查要求参见附表2~9)
(6)如通过自查和核查后具备验收条件,参建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包括创建工作总体情况、取得成效、自查情况、核查情况、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7)区市场局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对各申请单位内经营户的电子秤、法定计量单位、商品净含量等相关内容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创建活动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8)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如考核全部达标的,当场通过验收;如抽取的参建经营户有1项(非打*项)以上考核不达标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准予通过,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通过验收;如抽取的参建经营户有2户以上(含2户)考核不达标,不予通过验收。(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2~9)。
(9)首次通过验收,区市场局向参建的集贸市场颁发证书或授牌,给予5000元补贴,用于日常管理和集贸市场内电子秤的更换和维修。复审验收通过每次给予3000元补贴。同时在对基层所年底考核中,通过诚信市场示范集贸市场验收的所在街(镇)市场所,在当年年终计量工作考核中给予3分的加分。
(10)首次创建成功后示范有效期为3年。通过验收后,各街(镇)市场所或集贸市场主办方按创建时的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11)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创建单位可申请复评审,区市场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复评审验收通过后,示范有效期仍为3年。
(12)区市场局对创建成功的集贸市场采取督查的方式,考核创建效果的有效性、持续性,每年不少于2次督查,对督查不合格或在2年内计量投诉、举报超过2件且查证属实的,将视情撤销“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称号,收回授予的证书或铜牌,同时在5年内不得参加“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评比,并在嘉定区和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撤销企业名单。
(13)区市场局每年批准参与申请单位不多于5家。每个街(镇)不多于1家集贸市场,以区市场局收到集贸市场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附件:
1.嘉定区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创建申请表
2.嘉定区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考核验收评分表
附件1
嘉定区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创建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
申请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地 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
创建市场基本情况 | |||
创建市场内诚信计量工作基本情况 (包括经营户单位数量、电子秤配备、法定计量单位情况,商品净含量情况,前期工作基础等,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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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工作步骤、经费预算)(可附页) | |||
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意见
(章) 年 月 日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
注:该表一式三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集贸市场各一份。
附件2
嘉定区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考核验收评分表
市场名称 地址 所属社(街)区 总分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评分方法 | 检查情况 | 得分 |
1.计量管理 (15分) | 1.1 | 负责人应了解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 5分 | 无专人负责,扣5分;不熟悉,扣3分;基本了解扣2分 | ||
1.2 | 有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且经过培训 | 5分 | 无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扣5分;未经过培训,扣2分 | |||
1.3 | 有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做到有效贯彻实施 | 5分 | 无计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无实施记录或未有效实施的,扣1分 | |||
2.计量器具器具配备与管理 (57分) | *2.1 | 配备合法的计量器具 | 5分 | 计量器具铭牌上的信息与取得型式批准信息相一致,不符合规定的,有1台扣2分(注4) | ||
2.2 | 计量器具配备准确度和称量范围符合要求 | 5分 | 不符合要求的,有1台扣1分 | |||
*2.3 | 设立公平秤,且公平秤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复秤记录 | 5分 | 没有设立公平秤扣5分;公平秤无专人负责管理的,扣2分;无复秤记录,扣2分;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公平秤标志不醒目,扣1分 | |||
*2.4 | 菜市场计量器具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管理 | 10分 | 未统一配置,扣4分;虽统一配置,但电子秤产权归摊贩的,扣2分;使用非市场统一配置的电子秤,有1台扣1分 | |||
2.5 |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按统一格式),并做到账、物一致 | 5分 | 无台账,扣4分;台账不完善的,扣1分 | |||
*2.6 |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做到强检合格标志完好 | 10分 | 使用的计量器具有1台未检定、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1分;无强检标志或标志不完好的,有1台扣0.5分 | |||
*2.7 | 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 10分 | 发现1台作弊秤,扣2分 | |||
2.8 | 市场应配备一定量值的砝码,专人负责,定期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5分 | 未配备砝码进行自校,扣5分; 无自校记录,扣2分;发现问题 无处理措施或处理措施不当的,扣1分 | |||
2.9 | 市场应设立自助式公平秤便民装置 | 2分 | 未设置的扣2分 | |||
3.商品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16分) | 3.1 | 定量包装商品或预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允差应符合规定 | 6分 | 现场抽查定量包装商品或预包装商品5件,有一件计量不准的,扣1分 | ||
3.2 | 零售称重时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并符合要求 | 5分 | 未明示的,扣2分; 现场抽查零售商品5件,有一件计量不准的,扣1分 | |||
3.3 | 文件、统计报表及活动公告、明码标价和商品结算等以法定计量单位如实标注 | 5分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发现1处扣0.5分 | |||
4.诚信体系 (12分) | 4.1 | 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5分 | 未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扣5分;未在醒目位置处公示的,扣1分 | ||
4.2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 | 5分 | 未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公布投诉电话、投诉意见箱的, 扣2分;有计量投诉无投诉处理记录的,扣1分;有计量投诉未及时公正处理的,有1起扣2分 | |||
4.3 | 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行 | 2分 | 查记录,未实行的,扣2分 | |||
5.加分项目 (5分) | 5.1 | 活水产摊位实行“超市化”管理或建立和落实不诚信摊位黑名单定期公示制度 | 3分 | 实行超市化管理或建立制度,加3分 | ||
5.2 | 对电子秤实行统一轮换管理 | 2分 | 实行统一轮换管理,加2分 | |||
本次评定结论 | 结论: □达标 □不达标 | 市场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检查验收组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注:1.评分表总分100分,总分98分以上(含98分)为达标;总分98分以下或有带*条款扣分的为不达标;
2.加分项,不计入100分总值;
3.电子秤铅封不符合铅封定义的,有1台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