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C6040201-2020-042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生效日期: | 2020年09月21日 | 文 号: | 嘉市监办〔2020〕170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市监办〔2020〕170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所、队、学会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法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职责分工
1.办公室职责:
(1)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2)组织编制和修订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
(3)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维护和更新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保密领导小组、政策法规科,对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属性审核和保密审查;
(5)受理、交办、指导、督办、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负责组织召开重大、疑难政府信息公开件讨论会、协调会;
(7)完成政务公开相关的其他工作。
2.政策法规科职责: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与办公室共同参与重大、疑难政府信息公开件讨论会、协调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3.党群工作科:负责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等行为,纪检监察科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保密领导小组职责:按照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5.各科室职责:
(1)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信息的报送、维护、更新;
(2)制作和获取本部门需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对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须在信息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信息发布审查表》),负责对本部门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进行报审;
(3)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好咨询服务、政策解读、意见征询等工作,并提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的处理答复意见。
6.执法大队、各市场所职责:负责办理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公开内容,做好意见征询、权利人告知等工作。
(三)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1.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
2.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但与相关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职责权限无法区分的,提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四)动态调整机制
办公室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二、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
1.本局行政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以及对外服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投诉方式。
2.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本局事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二)公开途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通过“上海嘉定”门户网站/区局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开。本局各部门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提交办公室,或按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与答复
(一)申请的受理
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当面、信函、传真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
(二)申请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依托局办公平台“信息公开”系统进行流转。
1.登记初拟。办公室经办人员将收到的申请录入“信息公开”系统,提出办理意见并交办理,重要件报局领导批示。
2.办理。分为主办和协办。
主办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将应当按申请公开的内容上传至办公系统。协办部门做好材料检索、整理等相关配合工作。
主办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向权利人征询意见的,由办公室拟定《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送权利人征询意见。
协办部门应在申请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主办部门应在申请日期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征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期限。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办理部门应当在答复期限截止日之前3个工作日告知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业务部门办理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初审。办公室经办人员初审业务部门的办理意见,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4.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答复意见,并提请政策法规科会审或报请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5.整理归档。办公室经办人员将《告知书》盖章后邮寄给申请人,并将办理情况整理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申请处理流程文书、答复《告知书》复印件、公开内容复印件、邮寄收据等。
(三)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四、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列入考核。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人员及单位进行批评或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