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C6300002-2018-004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生效日期: | 2018年09月29日 | 文 号: | 嘉市监计〔2018〕219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市监计〔2018〕219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气体报警器使用、检定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气体报警器使用单位、区计量质量检测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体报警器的检定和使用,防止列入强制检定的气体报警器未经检定、非正常使用而引发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强制检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气体报警器的使用、检定、检查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气体报警器分类
1.用来测量甲烷、丙烷、丁烷等瓦斯类可燃气体含量的气体报警器或测定仪。
2.用来测量硫化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氢气等有害气体的气体报警器或测定仪。
二、气体报警器使用的规定
1.依照《强制检定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单位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气体报警器,应定期向获得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气体报警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三、气体报警器的检定
1.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规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从2017年4月1日开始实行暂停收费。我区获得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嘉定区计量质量检测所(021-59929748),各使用单位可就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经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并按规定填写强制检定申请表。
2.嘉定区计量质量检测所在接到使用单位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按检定程序和规定落实检定工作,出具检定报告。对检定不合格的必须开具整改意见或不合格报告。
四、气体报警器的检查
1.各市场监督管理市场所应对辖区内气体报警器使用单位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是综合大型商场、管道燃气使用单位、气体、气瓶充装单位,掌握本辖区气体报警器使用单位数和气体报警器数,并建立台帐。
2.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对使用单位检查时,对列入强制检定的气体报警器,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对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