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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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公开信息 (沪嘉知法裁字〔2024〕0003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裁决书文号

 知法裁字〔20240003

案件名称

作为PI3K抑制剂的吡啶并[12-A]嘧啶酮类似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侵权企业名称或侵权自然人姓名

上海恒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侵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X98X9M

法定代表人

纪蕾

主要侵权事实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8111314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被请求人上海恒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请求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作为PI3K抑制剂的吡啶并[12-A]嘧啶酮类似物(专利号:ZL******0027396.1的侵犯,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局

2024121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