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2年03月28日 | 主题分类: |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
关键词: |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中通报了1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涉及我局辖区内一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道花生仁(商标:强馨乐口香)(生产日期2021-11-02;规格:180克/袋)经检测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
二、经查,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酒道花生仁(商标:强馨乐口香)(生产日期2021-11-02;规格:180克/袋)共计1000袋,售出978袋,22袋用于当事人自检、留样,库存无。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迅速采取整改、主动召回等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壹元玖角;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684号。
三、案发后,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召回程序,并对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开展复查检查。
四、从轻处罚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在得知其生产的产品经检测不合格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积极迅速采取了整改、主动召回等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经过综合裁量,考虑到过罚相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