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主题分类: |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
关键词: |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9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涉及我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名乐亭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商标:千岛e族)(生产日期2021-08-05;规格:16.8L/桶)经检测铜绿假单细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经查,上海名乐亭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08-05;规格:16.8L/桶)共计319桶,售出310桶,库存无,7桶用于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抽样,2桶用于上海名乐亭工贸有限公司检验留样。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排查不合格原因,主动召回并落实整改措施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1〕1******001232号。
三、案发后,上海名乐亭工贸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召回程序,并对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开展复查检查。
四、从轻处罚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尚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对该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要求。当事人得知其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规格:16.8L/桶、生产日期2021-08-05)不合格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主动进行自查,排除隐患,积极开展召回工作,对已召回产品进行销毁,同时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低,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