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主题分类: |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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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8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近期涉及我区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售后配件销售中心)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8-19(消毒日期);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2年8月19日消毒的餐具已全部使用,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要求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605号)。
二、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销售的白砂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白砂糖;商标:/;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5-25;不合格项目:色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白砂糖120袋,已***1袋,库存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白砂糖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优级的要求单产品标签仍标注登记为优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销售数量少、未造成社会影响,违法行为轻微,积极落实召回、整改等,及时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不罚〔2022〕1******001286号)。
三、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任腾飞餐饮店使用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姜;商标: /;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7-26(抽样日期);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生姜的情况为:购入5 kg,除用于抽检和员工自用外,均已供顾客消费完毕,无库存。我局已要求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574号)。
四、望湘园(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澄浏中路店使用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 2022-07-04;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牛蛙情况为:购入15kg,已使用15kg,库存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326)。
五、上海外冈林静饭店使用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 2022-07-15;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上述不合格生姜情况为:购入9kg,已使用2.06kg,库存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自行销毁了该批次剩余生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327)。
六、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珍宝饭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7-20;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7月20日消毒待用的小碗均已使用,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要求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更换了新的消毒柜。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340号)。
七、上海德苑楼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7-25;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抽检当日的小碗均已使用,我局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整改报告,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消毒设施进行维护,规范餐具消毒操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371号)。
八、上海鲐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8-0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抽检当日的小碗均已停止使用,我局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整改报告,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消毒设施进行维护,规范餐具消毒操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528号)。
九、上海京点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8-0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8-0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抽检当日的小碗、盘子均已使用,我局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整改报告,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消毒设施进行维护,规范餐具消毒操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528号)。
十、上海德苑楼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 2022-07-25;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生姜情况为:购入6.5kg,已使用3kg,库存3.5kg。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销毁不合格产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536)。
十一、上海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翔公路店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7-26;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抽检当日的盘子均已使用,我局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整改报告,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消毒设施进行维护,规范餐具消毒操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446号)。
十二、上海老饭店嘉定第一分店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7-25;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抽检当日的盘子均已使用,我局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整改报告,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消毒设施进行维护,规范餐具消毒操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332号)。
十三、泰盛轩(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小碗;商标: / ;规格: / ;生产日期2022-08-19;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抽检当日的小碗均已使用,我局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整改报告,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消毒设施进行维护,规范餐具消毒操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餐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594号)。
十四、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荟择食品店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鳊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购进日期): 2022年7月19日;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鳊鱼的情况为:购入9kg,已销售9kg。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1.3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441号)。
十五、上海瀚凌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购进日期): 2022年7月18日;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牛蛙情况为:购入5kg,使用5kg。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329号)。
十六、瞿美云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鳊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购进日期): 2022年7月21日;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鳊鱼的情况为:购入5.15kg,已销售5.15kg。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6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454号)。
十七、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凌亚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宁夏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宁夏青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 2022-8-23;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凌亚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宁夏青菜情况为:购入10kg,销售10kg,库存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877)。
十八、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吉风饭店使用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餐盘;商标: / ;规格: / ;生产日期2022-07-14;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抽检当日的餐盘均已使用,我局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整改报告,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消毒设施进行维护,规范餐具消毒操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495号)。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