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主题分类: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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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7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现将近期涉及我区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老鸭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黑鱼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黑鱼;商标: /;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2-25(抽样日期);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黑鱼的情况为:购入15 kg,除抽检2 kg外其余全部加工成菜肴供顾客食用,无库存。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黑鱼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0454号)。

二、争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嘉定第一分公司使用的勺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勺子;商标: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2-26(消毒日期);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待用的勺子检出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要求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0457号)。

三、上海昌辉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两件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1;商标: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7-29(消毒日期);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样品名称:碗2;商标: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7-29(消毒日期);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待用的碗检出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要求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378号)。

四、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郑福良馄饨店使用的馄饨碗、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馄饨碗;商标: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7-18(消毒日期);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样品名称:汤碗;商标: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7-18(消毒日期);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待用的馄饨碗、汤碗检出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要求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299号)。

五、上海亭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嘉亭荟分公司使用的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0日(消毒日期);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样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待用的碗检出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要求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309号)。

六、上海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亭店使用的碗和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0日(消毒日期);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样品名称:盘;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0日(消毒日期);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样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待用的碗和盘检出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要求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310号)。

七、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小小背蒌川菜馆使用的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7日(消毒日期);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样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待用的碗检出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要求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220号)。

八、上海忆楚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7-26;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海忆楚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上述不合格生姜情况为:购入2.25kg,被抽样1.5kg,使用0.75kg,库存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2〕1******001628)。

九、上海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饭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饭铲;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08月04日(消毒日期);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待用的饭铲检出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要求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2〕1******001529号)。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