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1年11月29日 | 主题分类: |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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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5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企业的3件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国秀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6;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1年8月16日购进上述不合格韭菜共计3.5kg,已销售3.5kg,库存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65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1〕1******001254)。
二、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筱林肉制品经营部销售的菜哇(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菜哇(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6;不合格项目: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1年8月16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菜哇(牛蛙)共计4kg,已销售4kg,库存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4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1〕1******001253)。
三、上海莲盈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6;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1年8月16日购进上述不合格梭子蟹共计6kg,已销售6kg,库存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2.6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1〕1******001247)。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