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1年10月08日 | 主题分类: |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
关键词: |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我局近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陈翔路分公司经营的明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明虾;商标: / ;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4月19日;质量等级:/。经检测,“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不合格明虾22公斤,销售22公斤,无库存。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明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1〕1******000475号)。
二、上海盒马网络科技公司嘉定第一分公司经营的长脚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长脚蟹;商标: / ;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5月11日;质量等级:/。经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不合格长脚蟹1.92公斤,销售1.92公斤,无库存。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长脚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圆叁角贰分;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1〕1******000985号)。
三、上海盒马网络科技公司嘉定第一分公司经营的衢州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衢州韭菜;商标: / ;规格型号:300g/袋;购进日期:2021年5月11日;质量等级:/。经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不合格衢州韭菜6袋,销售5袋,销毁1袋,无库存。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衢州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圆叁角贰分;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1〕1******000985号)。
四、张中禄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乌鸡;商标: /;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6-17(抽样日期);质量等级:/ 。经检测,“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张中禄销售上述不合格乌鸡的情况为:购入1箱约10公斤,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乌鸡的行为和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伍圆;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1〕1******001015号)。
五、上海东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7月6日;经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5公斤,已销售5公斤,无库存。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和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圆整;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1〕1******001079号)。
六、刘永吉销售的鸡毛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食品名称:鸡毛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年06月07日;经检测,“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鸡毛菜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库存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毛菜的行为和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1〕1******001082)。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