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1年04月06日 | 主题分类: |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
关键词: |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企业的4件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永芙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销的荷里活纯藕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荷里活纯藕粉;规格型号:340克/罐;生产日期:2020-10-22;商标:图形商标;标称生产者:扬州月桂斋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扬州月桂斋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上述批次的荷里活纯藕粉(规格:340克/罐,生产日期:2020-10-22)30罐,已全部销售给抽样单位,无库存。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召回等措施,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永芙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叁拾捌元,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1〕1******001289号)。
二、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国安肉店销售的鲜活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鲜活梭子蟹;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7日;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上述梭子蟹系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购进,共18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含抽样)。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货值金额较小,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召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国安肉店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贰元柒角伍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1〕1******002625号)。
三、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海香蔬菜店销售的鲜活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鲜活梭子蟹;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7日;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上述梭子蟹系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购进,共26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含抽样)。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货值金额较小,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召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海香蔬菜店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叁角肆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1〕1******002624号)。
四、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以访肉店销售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8日;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上述梭子蟹系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购进,共16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含抽样)。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货值金额较小,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召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以访肉店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壹元柒角、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1〕1******002628号)。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