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2日 主题分类: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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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现将我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物美定甚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鳊鱼;商标: / ;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9月7日;质量等级:/。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被抽检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海物美定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不合格鳊鱼2.2公斤,销售1.02公斤,损耗1.18公斤,无库存。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001096号)。

二、王菊梅经销的韭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9月9日;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王菊梅购入上述不合格韭菜5公斤,销售5公斤。当事人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柒圆整;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001066号)。

三、应莲花经销的梭子蟹产品

(一)样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9月17日;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经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镉”含量不符合GB5009.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应莲花本次抽检不合格的梭子蟹,共进货11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进货台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嘉不罚〔2020〕1******000823号)。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