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 主题分类: |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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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8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我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澄浏中路店的勺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勺子;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08-14;商标:/。经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我局对上海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澄浏中路店调查,其经营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3088号地下1层地下商业665-A69铺位。当事人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勺子同批次待用的餐饮具共10件,其中监督抽检了1件,剩余9件均在当天提供消费者使用完毕。我局已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澄浏中路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沪市监嘉处〔2020〕1******000897号)。
二、上海西贝周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澄浏路分公司的勺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勺子;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08-14;商标:/。经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我局对上海西贝周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澄浏路分公司调查,其经营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3090号3层004室。当事人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勺子同批次待用的餐饮具共10件,其中监督抽检了1件,剩余9件均在当天提供消费者使用完毕。我局已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西贝周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澄浏路分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沪市监嘉处〔2020〕1******000903号)。
三、上海左庭右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定百联分公司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08-14;商标:/。经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我局对上海左庭右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定百联分公司调查,其经营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3128弄39号3层001室、3号3层009室。当事人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勺子同批次待用的餐饮具共10件,其中监督抽检了1件,剩余9件均在当天提供消费者使用完毕。我局已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左庭右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定百联分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沪市监嘉处〔2020〕1******000900号)。
四、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金海汇饭店的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河虾;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10-12;商标:/;标称生产单位:太仓市浏河镇周青伟水产摊。经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批次产品呋喃西林代谢物(氨基脲(SEM))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我局对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金海汇饭店调查,其经营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塔城东路246、248号。当事人本次抽检不合格的河虾从太仓市浏河镇周青伟水产摊购进,共计1.5千克。抽检当日,上述河虾中1kg(含备样数量0.5kg)被用于监督抽样,剩余0.5kg用于制作油爆虾,共制作两份,于当日全部售尽。我局已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使用禁止生产的食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金海汇饭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陆圆整;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沪市监嘉处〔2020〕1******001260号)。
五、上海珍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仓场路店的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河虾;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09月30日;商标:/;标称生产者:(迎园集贸市场)范日奎。经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氨基脲(SEM))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我局对上海珍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仓场路店调查,当事人从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奎星水产经营部购进河虾1.4kg。其中1.02kg(含备样数量0.5kg)被用于监督抽验;剩余0.38kg河虾用于制作酱油河虾,全部售尽。
当事人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圆陆角肆分;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0〕1******001216号)。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