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6日 主题分类: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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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4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41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晴桐食用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黑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年7月13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其中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水产品的经营。上述黑鱼系当事人实际于2020年7月13日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朱茂功水产经营部购进,共计4.211kg,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含抽样)。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其在进货时未查验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货值金额较小,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召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晴桐食用农产品经营部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壹元零陆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嘉处〔2020〕1******000797号)。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