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0年09月22日 | 主题分类: |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
关键词: |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9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我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顾金宝经营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鳊鱼;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5月29日;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经上海格瑞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我局对顾金宝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该批次鳊鱼5.5公斤,至案发售出5.5公斤。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顾金宝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元零伍分;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叁拾玖元零伍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0〕1******000593号)。
二、上海嘉定安亭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鳊鱼;商标: / ;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06-08(购进日期);质量等级:/ ;经检测“氯霉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上海嘉定安亭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鳊鱼的情况为:购入6.9公斤,销售6.6公斤,无库存。其销售上述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6月19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嘉定安亭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9月15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陆元玖角;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000629号)。
三、上海嘉定安亭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海知缘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海知缘鳊鱼、商标: /;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07-08(购进日期);质量等级:/ ;经检测“氯霉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上海嘉定安亭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鳊鱼的情况为:购入9.2公斤,全部销售,无库存。其经营上述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7月22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上海嘉定安亭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并入沪市监嘉立案〔2020〕1******000629号案件进行调查,并于2020年9月15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贰角;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000629号)。
四、苏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苏氏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鳊鱼和花鲢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鳊鱼;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06-22(购进日期);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鳊鱼的“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报告No:SHG039262)。
产品名称:花鲢;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06-22(购进日期);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花鲢的“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报告(No:SHG039263)。
(二)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的情况为:购入904公斤,销售904公斤;销售不合格花鲢的情况为:购入1240公斤,销售1240公斤。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鳊鱼和花鲢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不罚〔2020〕1******000701号)。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