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16日 主题分类: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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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嘉定区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情况通报》,涉及我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长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乳双歧杆菌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0.03.11;规格:60克(2克*30)/盒)经检测霉菌为120CFU/g(检测上限为50CFU/g)。

二、经查,上海长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乳双歧杆菌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0.03.11;规格:60克(2克*30)/盒)共计生产982盒,售出764盒,库存200盒,10盒用于我局抽样,8盒用于上海长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留样。当事人生产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上述乳双歧杆菌固体饮料售价:20元/盒,全部产品并未售出且未收取抽样费用,故按违法所得0元,案值19640 元认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上海长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乳双歧杆菌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0.03.11;规格:60克(2克*30)/盒)共计生产964盒;二、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贰百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000503号。

三、案发后,上海长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召回程序,并对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3日对当事人开展复查检查。

四、减轻处罚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在案发以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全部召回,未发现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且企业受新冠疫情影响,销售情况差,生存艰难,企业难以维继,故建议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