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海牟香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冒用吴长宝身份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我局拟作出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海牟香实业有限公司、汤添瑜、丁小秋有权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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