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03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关键词: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尹彬华、赵万华;联系电话:021-59999048。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