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3年05月19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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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