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6日 文 号: 沪市监嘉许撤(2021)第012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务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睿风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上海睿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风商贸公司)股东、监事向秀亮的委托人来访反映身份被冒用而登记注册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睿风商贸公司的设立登记。我局受理立案,并陆续开展一系列调查工作。

经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睿风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其中股东李伟业认缴出资285万元,占95%,向秀亮认缴出资15万元,占5%。营业期限为至2050年11月5日。睿风公司申请设立时,由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合作平台上海禾获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知股东向秀亮、李伟业在“一窗通”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并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2020年11月6日睿风公司在线完成电子签名,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局于当日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

经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数据询查后确认,睿风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向秀亮”的实名认证未提供真实、完善、准确的身份信息,存在通过伪造或假冒身份信息获得数字证书的嫌疑,且登记资料及电子签名使用的为向秀亮遗失的身份证,因此确认向秀亮的电子签名无效,睿风公司的设立并不是向秀亮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向秀亮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被冒用的相关资料; 2、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3、数字认证中心的说明函;4、睿风公司设立登记材料。

被许可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告知相关相对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相关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局决定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核准睿风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相关相对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