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0年01月08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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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健、夏纪凤;联系电话:021-59999048。
附件:企业名单.xlsx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