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杜东卫、夏纪凤;联系电话:59999048。
附名单:
有限公司名单.xlsx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