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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局叶城所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06 点击数: 来源:上海嘉定

一、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保健食品宣传疾病预防功效案

【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销售的“钙尔奇添加”钙片是一款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补钙保健食品,当事人对该款产品宣传有“预防骨质疏松、骨折”,将该款产品补钙的保健功效夸大成能够预防骨质疏松、骨折的疾病预防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销售保健食品时宣传疾病预防功效等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又鉴于当事人在案发时已经删除了违法内容,并能够主动配合承办人员的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最终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万圆的罚款。

【案件调查】2019年7月19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运营的平安好医生APP上的“铸塔保健品专营店”,在销售保健食品时存在宣传疾病预防功效等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对相关广告的发布主体进行调查,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报区局立案调查。

【查办情况】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平安好医生APP平台”运营及自营产品的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5月中旬起,在自营的“铸塔保健品专营店”上架销售“钙尔奇添佳”钙片产品时,在产品页面上宣传有“预防骨质疏松、骨折”的功效,而实际上该产品仅为一款保健补钙食品(国食健字G20050046),构成销售保健食品时宣传疾病预防功效等医疗用语的违法广告,无广告费。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另查,当事人在案发时已经删除了违法内容,并能够主动配合承办人员的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当事人作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案件特点】本案作为一件典型的保健食品宣传疾病预防功效案件,在认定相关宣传用语涉及疾病预防功效的违法事实方面证据确凿。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相关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该如何准确认定。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平安好医生APP的运营方,其APP上的 “铸塔保健品专营店”上发布的违法广告,究竟由谁承担相关责任,为此执法人员进行了详细地调查。在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第一份情况说明中显示,平安健康方面表示涉案商品是由其APP入住商家上海铸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同时负责该店铺的网页制作宣传、商品上架、物流发货等环节,认为相关法律责任应由上海铸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但执法人员发现,相关店铺在APP上清晰地标明为自营类店铺,与第三方商家入驻店铺形成了明显的区别,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要求平安健康方面提供双方签署的有关合同以此认定相关法律关系。根据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铸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的产品经销合同显示,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甲方向上海铸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订单,订购商品,同时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产品的市场宣传与推广、决定销售价并向消费者开具产品发票。据此,执法人员最终认定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要承担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责任。

【经验做法】面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平安好医生APP为代表的专业类型电商平台也在迅速发展,在针对此类型互联网违法广告,在查处过程中对于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认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在处理相关违法广告过程中实际责任人很有可能将相关责任推脱给供应商等相关公司,要通过双方的合同、广告页面、产品发票和店铺性质全面综合判定,以免在违法主体的认定方面产生瑕疵,导致案件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案件启示】关于保健食品宣传疾病预防功效案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同时随着互联网广告发布的便捷,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广告都是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并无广告费用,实践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根据产品销量、网页点击或访问次数、商家整改情况等综合考虑处罚幅度,严格遵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

【案件查办人员】案件主要查办人员: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叶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张保东、范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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