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031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发文日期: | 2025年10月17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 关键词: |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公告
颜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因缺乏充分证据,我局依法作出不予撤销上海奔之雷经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嘉许撤〔2025〕22113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