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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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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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先后递交4份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分别为第51434376号,第51486470号,第53182191号,第54293265号,系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驳回。你公司上述申请的商标文字内容过多过杂,无法凸显显著性,不符合正常商标使用的常理,而且商标图样中含有大量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发泄个人不良情绪的语句,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2021年10月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我局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1〕1******000191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乐路89号2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请至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并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